重庆市璧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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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让各部门充分了解此次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和意义抓好贯彻落实,现就《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目的

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科学、快速、高效、精准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重点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

五、预案衔接

当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启动本预案;若本预案适用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范围内,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时,则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璧山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最新《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从现行实施的44大类100小类项目优化调整至45大类104小类项目可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审批。


日用玻璃、钢化玻璃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5 玻璃制品制造”中日用玻璃制造项目、“3042 特种玻璃制造”中钢化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57 玻璃制造 304;玻璃制品制造 305”中相关规定,日用玻璃采用电熔炉生产的不纳入环评管理,仅切割、打磨、成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特种玻璃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到2025年年底,国控、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水土保持率提高到78%;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稳定在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1%。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已停用的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撤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撤销已停用的大兴四五水库万民村供水站水源地和大兴芋荷水库龙飞村供水源地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经与区水利局、大兴镇共同研究后,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方案》20235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审批。20238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3480号),我区上报的《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明确了此次撤销的四五水库和芋荷水库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划分等内容

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有哪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一)政策指引。各科室、单位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对市场主体进行政策指导,主动提供生态环保业务服务。

(二)帮助指导。根据环保专业知识,帮助市场主体想办法、做指导,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提示提醒。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市场主体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等问题的,可以制定行政指导意见书,提示其及时纠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等,对某些时段、某些领域违法频率高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及时向市场主体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醒其依法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四)劝导警示。对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本单位梳理的“免罚清单”,告知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规劝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鼓励引导。通过对市场主体表扬鼓励,引导其规范经营,达到管理目的。

(六)举一反三。对生态环境执法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同时举一反三,形成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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