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和加气站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应完成双层罐体改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答: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更好的让各部门充分了解此次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和意义,抓好贯彻落实,现就《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科学、快速、高效、精准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重点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
五、预案衔接
当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启动本预案;若本预案适用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范围内,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时,则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璧山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最新《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从现行实施的44大类100小类项目优化调整至45大类104小类项目可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审批。
日用玻璃、钢化玻璃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5 玻璃制品制造”中日用玻璃制造项目、“3042 特种玻璃制造”中钢化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57 玻璃制造 304;玻璃制品制造 305”中相关规定,日用玻璃采用电熔炉生产的不纳入环评管理,仅切割、打磨、成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特种玻璃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到2025年年底,国控、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水土保持率提高到78%;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稳定在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