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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开展好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为扎实推进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我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

工作目标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20236月底前,印发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区“三河”流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根据市级要求,开展后续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计划纳入全市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管理。

主要任务

《方案》明确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3项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排查摸清全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统一分类命名编码,并根据监测溯源结果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治理。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完善信息平台等5个方面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鼓励公众参与3项保障措施。要强化组织领导,区生态环境、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要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申请单位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资料(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new/#/login),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核查资料齐全后函商危险废物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经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


2023112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2号),自文件印发之时起执行。

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同时,新《固废法》《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体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继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区实际,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区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送审稿)严格对标对表市级工作方案,同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包含十部分,共二十三条(与市级方案条数保持一致),各条任务明确了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与市级方案基本保持了一致,该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辖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基本形成。”的总体目标任务

八个方面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压实各方责任搭建危险废物信息化平台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涉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理方面的措施,对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提出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过程监管,推进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等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通过实白名单度、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等,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四是进一步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推动建立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五是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依托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危废处置场项目以及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全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转运和处置提供保障。六是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运营。七是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依托禾润中天危险废物焚烧等设施构建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推进跨区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八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跨部门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二是加大督察力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网站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流程:网上注册-系统登录-申请登记-系统提交-回执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熔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已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基于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必须立足实际,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发挥好降碳行动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源头牵引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协同促进低碳发展,创新政策措施,优化治理路线,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明确我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总体部署。《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治理、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助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已停用的进行取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取缔已停用的璧山区河边镇石达水库浸口村供水站水源地、璧山区福禄镇水爬岩水库福禄水厂水源地、璧山区来凤街道龙井湾水库来凤自来水厂水源地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经与区水利局、相关镇街共同研究后,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方案》20224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审批。20226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渝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2370号),璧山区上报的《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明确了此次撤销的石达水库、水爬岩水库、龙井湾水库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划分等内容

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有哪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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