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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一)政策指引。各科室、单位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对市场主体进行政策指导,主动提供生态环保业务服务。

(二)帮助指导。根据环保专业知识,帮助市场主体想办法、做指导,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提示提醒。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市场主体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等问题的,可以制定行政指导意见书,提示其及时纠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等,对某些时段、某些领域违法频率高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及时向市场主体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醒其依法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四)劝导警示。对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本单位梳理的“免罚清单”,告知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规劝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鼓励引导。通过对市场主体表扬鼓励,引导其规范经营,达到管理目的。

(六)举一反三。对生态环境执法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同时举一反三,形成典型。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开展好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为扎实推进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我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

工作目标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20236月底前,印发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区“三河”流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根据市级要求,开展后续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计划纳入全市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管理。

主要任务

《方案》明确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3项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排查摸清全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统一分类命名编码,并根据监测溯源结果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治理。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完善信息平台等5个方面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鼓励公众参与3项保障措施。要强化组织领导,区生态环境、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要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申请单位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资料(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new/#/login),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核查资料齐全后函商危险废物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经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


2023112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2号),自文件印发之时起执行。

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同时,新《固废法》《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体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继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区实际,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区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送审稿)严格对标对表市级工作方案,同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包含十部分,共二十三条(与市级方案条数保持一致),各条任务明确了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与市级方案基本保持了一致,该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辖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基本形成。”的总体目标任务

八个方面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压实各方责任搭建危险废物信息化平台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涉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理方面的措施,对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提出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过程监管,推进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等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通过实白名单度、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等,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四是进一步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推动建立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五是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依托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危废处置场项目以及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全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转运和处置提供保障。六是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运营。七是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依托禾润中天危险废物焚烧等设施构建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推进跨区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八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跨部门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二是加大督察力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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