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区域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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