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问答  >  区生态环境局

哪些区域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

日期:2023-03-23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