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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吗?

日期:2023-12-06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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