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指导。划分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活动来确定。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活动的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次按全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的份额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如,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活动按照营业收入判断;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批发零售活动按照毛利判断。如实业投资公司可能从事某种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等多项活动,则要按照增加值最高的一项的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归属。
重庆市璧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情况显示,我区人口主要数据如下:
一、全区常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1]为756022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586034人相比,增加169988人,增长29.01%,年平均增长率为2.58%。
二、户别人口
全区共有家庭户[2]263771户,集体户22756户,家庭户人口为661632人,集体户人口为94390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51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0.08人。
三、全区常住人口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常住人口为391716人,占51.81%;女性常住人口为364306人,占48.19%。总常住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7.52,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增加4.04。
四、全区常住人口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06757人,占14.12%;15-59岁人口为487815人,占64.52%;60岁及以上人口为161450人,占21.3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25890人,占16.65%。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减少1.1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减少2.2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3.31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4.21个百分点。
五、常住人口受教育情况
(一)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90728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7551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74926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4048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5253人增加为12001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0969人增加为15549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9888人减少为36365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3586人减少为28312人。
(二)平均受教育年限[3]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8.65年增加至9.53年。
(三)文盲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2647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0341人,文盲率[4]由3.92%减少为1.95%,减少1.97个百分点。
六、城乡[5]常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35680人,占70.86%;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20342人,占29.14%。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89255人,乡村人口减少119267人,城镇人口比重增加28.81个百分点。
七、流动人口[6]
全区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7]为387748人,其中,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204183人,流动人口为183565人。流动人口中,跨省流入人口为69046人,市内流动人口为114519人。
注释:
[1]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不包括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2]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3]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4]文盲率是指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5]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内人户分离人口。
[7]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1.查询渠道。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使用指导。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