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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3.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14个国家级脱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注:办理条件及流程等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璧山区退役军人拥军信用贷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财金〔2023〕75号),具体申请条件及办法可咨询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八一或者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当年度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建立荣获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立功受奖军人家庭走访慰问联系制度,掌握家庭成员情况,确定联系人,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1.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下发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喜报是现役军人荣获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奖励后,将这一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送喜报地址为立功受奖军人指定的一处家庭住址,原则上为父母、配偶或者实际抚养人家庭住址。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参照《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实施。

2.送喜报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军地协同、属地负责的原则。送喜报时,应当举行相应送喜报仪式。对于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可以举行集体仪式。

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可以包括宣读喜报、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主要成员佩戴绶带或者大红花、送交喜报等环节。

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单位代表参加。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残疾军人证》作为残疾军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在交通、旅游方面使用率较高,主要优待为: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减免门票。

另外,残疾军人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在境内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时享受优先服务。

伤残人民警察凭《伤残人民警察证》与残疾军人享受同样的优待。

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部队(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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