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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有哪些要求?如何办理?

日期:2022-09-09

一、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一方居住在本市满一个月以上的夫妻;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个数与死亡或残疾子女个数相同。

二、登记孩次:夫妻共同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分别登记一孩、二孩、三孩,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育子女不合并计算登记孩次;依法再生育子女的,根据共同生育的存活子女数孩次进行再生育登记。

三、登记时间: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及时“补办登记”,在登记表“孕育状况”选“3.已分娩(补办)”。

四、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五、登记方式:生育登记实行“渝快办”全程网办,也可到线下登记机构现场办理,线下可委托代办。

以下特殊情况的需现场办理:离婚、丧偶后发现怀孕生育的;委托他人代办的;网上登记审核不通过短信通知需现场核实办理的;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网上办理成功的。

六、登记材料:网上登记凭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如实在线填写登记表单内容,不需提交原始证件材料。

现场登记带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含电子证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还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委托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材料用于填写登记表信息及登记机构现场审核比对使用,不收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登记成功将生成“生育服务证电子证照”,可自行网上查询打印保存,与纸质生育服务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登记承诺:夫妻自愿进行生育登记,保证登记填写的基本情况及婚姻、生育、居住等信息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如有不实或者遗漏,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予承诺无法办理生育登记。同时登记机关将对登记信息与部门行政记录进行双向比对审核,审核不通过,将不能及时办理并短信告知或到现场核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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