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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

2.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

答:《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查风险隐患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求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二是要求监管部门督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带病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3. 问:《条例》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4. 问:《条例》对政府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坚持地方党政同责。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5. 问:《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二是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业等;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撤出作业人员。三是组织事故调查。对煤矿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6. 问:《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修订背景

机构改革后,2016年修订颁布的《重庆市璧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16134号,以下简称预案)难以满足改革后的新要求,《预案》涉及的很多部门和单位在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面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对区级层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7号)等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开展了预案修编工作。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等。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机构。区指挥部负责一般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组织、协调、指挥等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领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升级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各项事宜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

第三部分,监测预警。包括监测、预警和预警流程三部分内容。市场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当可能发生事故时,按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发布预警,实施预警措施。随着事态的发展,需要调整预警级别的,重新发布预警信息,确定风险已经解除后,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终止预警,解除相应措施。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报告、响应分级、先期处置、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调整和终止、记录保存等八方面内容。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局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对措施。根据形势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危害消除后,及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记录并保存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资料。

第五部分,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和应急评估等两方面内容。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应急评估工作,总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通信及交通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四个方面内容。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准备,提高事故应急响应的效率和效果。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专业与非专业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以提高合成应急和协同应急能力。

第七部分,宣传培训和演练。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案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更新。明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预案评估工作,当现行预案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也应开展评估并修订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预案。

第九部分,附则。包括术语解释的内容,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三、新旧预案差异对比

与2016版《重庆市璧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比,这次预案修订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变化,对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更新;细化了预警措施,根据预警级别对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以保障预警行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增加了“专家会商”流程,使事故处置更加科学有效;删除了事故调查程序;增加了“三图一表”,让预警发布、信息上报、事故响应、工作组职责等复杂流程一目了然。缩减了预案篇幅,结构整体简洁明了,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概括起来就是8个字4个程序: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1)户报: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以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村评: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有关意见和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

(4)县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每6年换发一次证书。复审或换证书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近日,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预案》)。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二是与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相衔接;三是尽快建立上下衔接的预案、指挥体系。

二、主要内容

新修编的《预案》共7个部分,在整体框架上与新印发的《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部分预防、预警

第四部分区级层面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应急保障

第六部分培训和演练

第七部分附则

新旧预案差异对比

与《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2025号)相比,一是《预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目的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统一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二是《预案》修订时,深刻汲取了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三是《预案》缩减了预案篇幅,将原《预案》中信息报告和后期处置进行了优化合并,结构整体简洁明了,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预案》对应急响应条件进行大幅度修改,完善了应急响应工作措施,明确了启动响应批准权限。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等6个操作项目。

2023112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2号),自文件印发之时起执行。

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同时,新《固废法》《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体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继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区实际,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区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送审稿)严格对标对表市级工作方案,同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包含十部分,共二十三条(与市级方案条数保持一致),各条任务明确了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与市级方案基本保持了一致,该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辖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基本形成。”的总体目标任务

八个方面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压实各方责任搭建危险废物信息化平台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涉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理方面的措施,对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提出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过程监管,推进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等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通过实白名单度、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等,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四是进一步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推动建立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五是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依托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危废处置场项目以及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全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转运和处置提供保障。六是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运营。七是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依托禾润中天危险废物焚烧等设施构建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推进跨区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八是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跨部门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二是加大督察力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


根据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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