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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的要求;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

(六)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七)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八)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租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璧发改〔2020〕295号文件规定:香江嘉园、太阳堡、芋荷苑、北城馨园、天佑山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青柳阳光小区租金为3元/月·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计租。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硬件设施的增加等因素的变化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动态调整。


一、补助对象条件

申请危房改造条件:唯一住房被鉴定为C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不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二、申请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社区)评议和公示-镇街审核公示-区级审批

三、改造方式:C级修缮加固,D级原则上拆除重建。

四、建设标准:新建、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90平方米。

五、补助标准:房屋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定额补助,C级危房改造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1.3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和无房户新建住房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3.5万元/户。

六、资金发放方式:区财政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上。


未二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

3、工作和收入申报表;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不提交);

5、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需核查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其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入共同申请人。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由出具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完整并 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2.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3.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4.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5.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满足两种情形均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审认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主要从未经登记建筑的规划建设、产权办理、处罚处理、建设历史缘由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依法给予补偿,认定为不合法的不予补偿。

修改制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共10项,与原标准相比,新增1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调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5项,标准比原标准适当提高,不变的4项。为新的奖励科目,调整的5项比原标准适当提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设施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等4项与原标准相同,没有删除的奖励补助科目。

一、背景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62号,以下简称《市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随即出台。由于我区2011年出台的《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有10余年未进行修订,不适应当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环境,也与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为认真贯彻《市条例》和《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配套文件。

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研究讨论,起草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区人大、区政协、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镇、各功能区管委会的建议意见,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通知》(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知》于2023128日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32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8条,主要内容如下:

1.职责分工。《市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由区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通知》明确我区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房屋征收中心。

2. 计划管理。《市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应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通知》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报送拟实施的项目和落实补偿资金、房源,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区政府结合审查意见制定年度计划。

3. 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市条例》要求旧城区改建项目需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通知》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收集危房和基础设施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明确基础设施包含的种类。

4.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市条例》要求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审认定,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负责调查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规划建设、产权办理、处罚处理、建设历史缘由等情况,同时明确认定标准。

5.评估机构的报名和遴选《通知》中增加评估机构遴选时需考虑其近年在本市、本区开展评估工作的实绩等因素。

6.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市条例》规定评估费用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价值,为避免引发歧义,《通知》明确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包含房屋、空地、构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全部评估价值。

7. 补偿科目和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标准。

8.实施时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知》修改制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共10项,与原标准相比,新增1项,调整5项,不变的4项。

1.新增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住宅:20000户,非住宅:30000户;

2.调整项:一是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确定调整为按装修情况每平方米分为一档100元、二档300元、三档500元;二是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原标准只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该奖励,现标准是根据项目实际,在单个项目的补偿方案中明确何种补偿方式可获得该奖励,同时住宅房屋奖励标准由30000户和600平方米,变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非住宅奖励标准与原标准相同;三是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由2平方米日变为500日,商业临街门市由10平方米日变为20平方米日,其余非住宅由5平方米日变为10平方米日;四是搬迁补助,住宅由1000次变为2000次,其余用途房屋与原标准相同;五是临时安置补助,由700月变为20平方米月。

3.不变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设施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等4项与原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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