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有哪些?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等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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