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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1-00219 [ 发文字号 ] 璧卫发〔2021〕2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璧山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2021年璧山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测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璧山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卫生监测,掌握我区饮用水供水基本状况、饮用水水质安全情况,为加强和改善供水单位运行管理、提高城乡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监测任务

(一)城乡饮用水基本状况

调查本地区城乡饮用水基本状况,由区水利局负责填报《城乡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包括全区11个镇街水厂和8个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监测内容包括:

(1)农村供水基本情况:收集监测地区水源类型、供水类型、供水单位水处理工艺等基本信息,由区水利局负责填报《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农村)》(附件2)。

(2)在掌握本地农村供水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技术原则确定监测点。

(3)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监测点进行现场调查、采集水样、检验,由区水利局、区疾控中心分别填报附件3和附件4。

(4)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 监测点和采样点

(1)监测点的选择

农村饮用水监测点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供水设施,采取随机、分层抽样的方式选择监测点。

①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数量不足的可选择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监测点的抽样方法如下:

每个乡镇选择1个乡镇级供水工程作为监测点,本乡镇无独立供水工程的须设1-2个末梢水采样点。乡镇以下的村级供水工程均作为监测点

②选择4所农村学校作为农村学校饮用水水质监测点。分别为:河边小学、大兴小学、健龙小学、云坪小学

(2)采样点的设置

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设置出厂水采样点和末梢水采样点各1个。

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清水池、高位水池或二级泵房的出水管处,无法在出水管处采样的应在距清水池、高位水池或二级泵房最近的水龙头或用户处采样。

末梢水采样点应覆盖机关、学校、幼儿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和居民等用户类型,其中,居民用户应不少于30%。末梢水采样点的布点除考虑上述原则外,还应尽量设在供水管网的远端。每所农村学校至少设1个末梢水采样点,末梢水采样点设在学校内常设的用水龙头处。

3.监测频率和指标

(1)农村饮用水监测应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各开展1次,枯水期为12月~次年2月,丰水期为5~9月。

(2)监测指标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执行。使用二氧化氯消毒的,须检测亚氯酸盐和氯酸盐,同时,消毒剂余量增测游离余氯;使用臭氧消毒的,须检测溴酸盐和甲醛。常规指标中的放射性指标不做要求。除上述根据工艺不同可选测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不得缺项。

(3)当地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指标须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三)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和内容

监测范围包括璧城街道和璧泉街道。监测内容包括:

(1)对监测点进行现场调查、采集水样、检验,填报附件3和附件4。

(2)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监测点和采样点

监测点:城区市政供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抽样监测。

采样点:每个市政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设1个出厂水采样点,末梢水采样点数量根据水厂服务人口数确定。1万人以下设1~5个,1~10万人设5~10个,10~100万人设10~20个,设多个末梢水采样点的应在供水区域内均匀分布。每个二次供水设施设1个用户末梢水采样点。

3.监测频率和指标

(1)城市饮用水监测应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各开展1次,枯水期为12月~次年2月,丰水期为5~9月。

(2)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

(3)当地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指标须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不得缺项。

(四)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区疾控中心对本单位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试剂和认证情况进行核实,填报附件5。

区疾控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选择监测点、设置采样点,完成全区全年监测任务要求(附件6)

三、水质评价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将监测的全部水质指标纳入评价,单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断为水样不合格。四、结果报告

(一)区疾控中心根据本方案的抽样原则制定各地监测计划,填报附件7和附件8,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市疾控中心。

(二)区疾控中心分别于2021年2月28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监测采样工作,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指标的检测、数据网络直报和本级审核。水质监测数据及时反馈给区水利局。

(三)区疾控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监测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疾控中心监测情况于2021年5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形成枯水期和丰水期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质量控制

(一)水样采集、运输和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相关要求。

(二)监测数据应在录入前进行逻辑校核,录入后进行审核。

(三)按照数据资料保存年限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六、职责和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协调,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备等,确保监测任务如期完成。

(二)区水利局负责完成城乡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并于2月9日前报区疾控中心

(三)区疾控中心负责开展水样采集、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数据网报、本级审核、监测报告撰写等工作。

七、经费管理

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使用资金,按时完成资金使用计划。

联 系 人:吴霞(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41428944  QQ:172759959

联 系 人:王君(区疾控中心)

联系电话:41410934  QQ:524536006

附件:1.城乡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农村)

3.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5.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6. 璧山区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名单

7. 区县2021年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采样表

8. 区县2021年城市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采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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