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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1-00221 [ 发文字号 ] 璧卫发〔2021〕4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9年7月,我区将预防性体检工作由疾控中心移交至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为保证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稳定有序有效开展,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卫发〔2021〕10号文件要求,现将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防性体检申办流程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通知》规定的六类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体检,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注册在本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六类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或者经营者公章(无公章的须法人或经营者本人签字);首次申请尚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提供《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者拟录用证明(体检者系营业执照法人或者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供);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应当核对从业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对材料不齐全的从业人员,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资料后可免费进行预防性体检。若从业人员自愿放弃享受免费政策,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可在本人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并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二、规范预防性体检报告补办及查询

发放预防性体检报告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机构按原发证日期进行补发,无需重复体检。

行政机关需查询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信息的,可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在区人民医院或区中医院进行查询。

三、加强预防性体检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对预防性体检工作的薄弱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体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退还预防性体检项目费用,并将其信用信息录入重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

本人(单位)申请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所提供的单位营

业执照、用工证明、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完全真实、有效。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或在有效期内重复体检的(变换工种等特殊需求的除外),本人(单位)愿退还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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