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2-0009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2 |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过渡期诊所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过渡期全市诊所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2〕15号)及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诊所基本标准》新设置的各类诊所(中医诊所除外)。
二、备案流程
(一)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受理诊所备案申请材料(附件1),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出具《诊所备案证明(试用)》(附件 2)。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诊所完成备案后,要将诊所备案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完成诊所信息登记。
(三)我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并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
(四)我委及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将在诊所备案之日起45日内,对诊所备案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其他要求
(一)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做好过渡时期备案诊所的管理工作,政策明确后及时予以更换《诊所备案证》。
(二)诊所内的医师、护士分别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并规范执业。
(三)区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备案诊所的监督管理,纳入辖区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保障医疗质量和诊疗安全。
附件:1.诊所备案材料清单(试行)
2. 诊所备案证明(试行)
咨询电话:41501499 联系人:魏真、李双均
(此文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