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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7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渝昆高铁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璧山府发202316),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背景和依据

2023613日,京昆高速铁路西昆有限公司向区政府来函《关于商请开展铁路安全保护区公告工作的函》(京昆西昆征拆函〔2023177号)。2023728日,长江沿岸铁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也向区政府递交了《关于征求成渝中线铁路重庆段安全保护区范围意见的函》。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我区需要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渝昆高铁璧山段DK31+900~DK45+550全长13.65公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DK29+086~DK42+756,全长13.67公里。为此,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渝昆高铁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保护区范围

1.渝昆高铁璧山段DK31+900DK45+550之间划定为村镇居民居住区,保护区距离15米。

2.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DK29+086DK42+756之间划定为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保护区距离12米。

(二)适用范围

所有在璧山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铁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只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

2.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3.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禁限行为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行为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1. 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2.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3. 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

4. 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缆设施

5. 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6. 其他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等管道或者光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或者设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设备的除外。

(四)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已经重叠的。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

法律责任

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缆设施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1、原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政策及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4年制定《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法律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要作必要的订。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已委托镇街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已将我区乡道路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各镇街实施。因此,修订中有必要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从原《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中删除。

3、机改革的需要。2020年6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公路管理所更名为重庆市璧山区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公路管理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因此,2014年《璧山区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不再适合。

4、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83号)的文件要求,为落实农村公路的管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机制,需重新修订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1、主要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从总则、机构与职责、养护质量与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五个方面指导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职能职责。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删减路政管理。今年璧山区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后,原路政管理职能职责划转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已委托镇街管理。因此《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送审稿)》文件删减了路政管理职责部分。

3、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璧山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并经区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4、执行标准

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83号)文件标准执行养护资金管理。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无生僻名词。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一是养护管理资金变化;二是删掉了路政管理职能职责;三是增加了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



解读:《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璧山交局发〔2021〕83号)

日期:2021-09-08来源: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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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4日,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简称《管理规范》),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一个窗口形象,不仅体现了城市的精神面貌,也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为强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区交通局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璧山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管理规范》分车容车貌、服务标志和其他规定等三个部分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1.车容车貌。巡游出租车的车身整洁、无灰尘沉积,线形平滑无凹凸,漆面完整无破损,出租汽车顶灯、车身色度统一,车辆前后牌照齐全、字号清晰,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车窗玻璃及后视镜齐全无破损,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全车玻璃压条完好无脱落、缺损,仪表完好,仪表台整洁,齐全、洁净、平整,车门开启、锁止功能齐全、有效等基本要求。

2.服务标志。全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统一采用上部为嫩绿色,下部为银灰色,中间加黑白相间的腰带,车身运营标志中的行业编号、监督电话、车辆顶灯、价签等字体和位置统一,以及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巡游出租服务评价二维码等安装、张贴位置统一。

三、部分条款解释

(一)车辆内饰及设施

1、仪表完好,仪表台整洁,除安装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和行业要求张贴的图(卡)外,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解读“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指企业及驾驶员自行制作和安装的装饰品、服务标识和宣传品等。

4、座套按时更换,齐全、洁净、平整。解读:四家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统一明确座套为白色座套,每车8套,分别标注为星期一至星期日和机动,每天更换,随时保持齐全、洁净、平整。

10、在规定地方安装放置经行业管理部门准许的其他设施设备物品和图(卡)片及宣传广告资料。解读:“商业广告资料”只能设置于前排后座套位置处;“公益广告”经行业管理部门准许后可设置于副驾驶前仪表台。

(二)其他规定

2、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外张贴广告。解读:除车辆顶灯和副驾驶室准许设置商业广告外,其余部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

四、名词解释

行业:璧山出租汽车行业

巡游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出租汽车为安装、喷涂明显专业标识,并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顶灯:安装在出租汽车顶上的灯具,标志样式明显,便于乘客招租。

政策原文: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的通知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和固定资产;

  (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

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办公场地及公司挂

牌照片)。